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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即日起,“土地换保障”成为我市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基本思路。按照新出台的政策,农民土地被征用时,其个人安置补助费和集体土地补偿费首先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或养老保险,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无忧。
据介绍,新政策覆盖了1990年1月以来,市区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耕地被依法征用、人均剩余耕地不足0.3亩并进行征地登记的人员。新政策出台后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新政策出台前征地,现男60周岁、女55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将统一纳入上述养老保障范围。
对新政策出台后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统一按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障费用。其中:年龄超过60周岁的人员,每超1年,减缴1年(不满6个月不计,超过6个月按1年计),但至少需缴纳5年,缴费后从次月起按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养老保障金,并随“低保”标准的调整而同步调整。
1990年1月至新政策出台前征地,现男60周岁、女55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按“低保”标准的60%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原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另行增加的50元不变。也可参照新政策出台后征地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从缴费次月起按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养老保障金。
2007年12月31日前男60周岁、女55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在今年12月31日前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城镇居民生活费代发,并参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待遇。此外,对于50%以上土地被征用,现或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其养老保障待遇标准按其征用土地比例,参照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标准同比例支付。
新政策出台后,征地时男40周岁至60周岁、女35周岁至55周岁之间的被征地农民,在领取个人安置补助费后,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按规定办理参保和补缴费手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新政策出台前征地的,现男45周岁至60周岁、女40周岁至55周岁之间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按规定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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