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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事项”一旦载入房屋登记簿,想改就难了
编辑整理:淘屋网  发表日期:2008年6月11日   来源:大江晚报   

      按照建设部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房屋登记将实行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原有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近日,芜湖市房地产管理局就关于贯彻执行《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发出了通告。通告中明确:“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房屋权属证书仅是房屋权利的一个证明,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申请登记事项一旦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申请人不得撤回登记申请。”

      通告中还有一些内容比较引人关注。如:今后,我市将不再颁发“房屋共有权证书”。申请人申请共有房屋登记的,登记机构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注明“共有”字样。相关权利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从而切实维护共有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房屋登记办法》,产权证遗失也将不再需要60天的等候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或灭失的,权利人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就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同时在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此外,市房管局还通告了关于“房屋登记的询问”、“房屋登记申请人”、“共有房屋登记”、“新增的登记种类”、“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等事项。

      房管局方面表示:已对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同时希望广大市民学习《房屋登记办法》,配合他们一同做好房屋登记工作,切实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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