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友近期在“房博士帮办”栏目及“投诉维权”讨论版中提出的诸多房产疑问,本站均予以了及时地解答。现刊出部分有代表性解答案例,希望给更多购房人以启发。
问:我去年12月份买了芜湖市江城国际的瑞华苑6号楼,就在最近他们同样的楼盘同样是6号楼,居然以做活动为借口降价500多一个平方,作为消费者的我现在心理极度的不公平,为什么同样的楼盘却以不同的价格销售,请问我们消费者的权益在哪?而且当时他们承诺同样的楼盘是不会以不同价格销售的,虽然没有证据,但实在难以理解他们这样做法。作为业主我们有权利找KFS吗?
365维权律师:开发商的降价促销属市场行为,只要不违法违规,主管部门就不能进行干预。至于是否对降价前买房的业主进行补偿,应当以合同条款为准。如果没有相关条款,“降价损失”要自行承担;如果市民担心所买房产出现缩水贬值,可与开发商协商就相关条款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否则开发商就没有补差价的义务。 此外,在合同法中,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如果约定开发商承担降价损失,那么就应当约定业主承担涨价的差价了,您觉得这是否可行呢?
问:我认购了雅园的一套住房,请问:“1、认购协议上没我女儿的名字,但我产权证上想加她的,可以吗?(我女儿未满十六岁)。 2、雅园的购房合同是否已通过工商审核,是否存在霸王条款?
365地产家居网:请尽快向开发商提出书面申请,在产权证上增加直系亲属姓名为房屋产权共有人。
雅园的购房合同已经通过工商审核,对于购房者来说很大程度上做了把关,但本网建议,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仍然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有疑问的地方需及时提出,与开发商进行协商。 至于是不是霸王合同,原则上,如果业主没有签字,而开发商把应双方协商的部分硬性强加给业主,那么就是霸王合同,如果业主已经签了字,双方均已认可,则无霸王可言。
问:婚前老公以个人名义商业贷款买了一套房子,现在离婚了,我可以分到房子么?我现在以自己的名字买房算“第二套房”么?
365地产家居网:婚前房产在产权证未做标注的情况下属于产权证上产权人个人所有。
如果婚后夫妻未买过房子,同时在此之前你也没有买过房子,那么,现在你进行商业贷款购房属于第一套房。
问:现在购房是否要交维修基金,为何?怎么交?交给谁?
芜湖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处:专项维修资金也称房屋的“养老金”,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后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的资金。我市市区从2007年12月28日起,全面启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征收工作,对新购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是在办理产权证的同时予以征收。如果不交此维修资金,将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商品房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存:(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存;(二)配备电梯的,按照1.5%的比例交存。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可到市产权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缴窗口进行交存,凭交存票据到产权处发证窗口办理产权手续。今后为方便群众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也可在浦发银行交缴点办理交存手续。依靠贷款购房的业主,由于在未还清贷款前,开发商是担保人,因此公维金由开发商代收,之后统一交至管理部门。
问:交房时,开放商说房子造大了近5平方,而且要求按房屋实测面积缴纳余款。实在没有想到会大那么多,我一时也拿不出5平方的钱。不知该怎么办?
365维权律师:实际面积超过合同面积的相关问题在购房合同内应有体现,请注意查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按照国家现行法规执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包括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所以你应当仔细查看您的合同,如果有“按实测面积为准,多退少补的约定”,那这5平米的房款您必须要补上,如果一时拿不出,也可以与开发商协商,分期付款,前提是取得开发商的同意。 问:我有套利达新村的房子,6层3楼,中装,水电气齐全,有税,现有意出售,请问:能卖多少钱?
365地产家居网:二手房价格是没有一个硬性标准的,都是各位业主根据各自的心理价位所制定的,所以价格波动较大,如你所说的这套房屋建议售价在4700元/平米左右比较合适,仅供参考。
问:我在柏庄•春暖花开买了房子,签了认购协议,交了定金,现在想退房,订金可以退吗?
365维权律师:《合同法》上有规定,定金是促使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交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无权要求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需要双倍返还。 支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房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交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