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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物[2008]13号
各县区物业办,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下列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当地社居委。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对不移交资料的,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给予处罚。
望各物业服务企业遵照执行。
芜湖市物业管理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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