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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房产开发商须交纳质量保修款_房事纵横_全国新闻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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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房产开发商须交纳质量保修款
编辑整理:淘屋网  发表日期:2008年6月9日     

      开发商向业主交房后,房屋质量出现问题怎么办?物业公司一旦擅自与业主解除合同,小区的卫生维护怎么办?辽宁省鞍山市针对居民小区可能存在的这些问题,日前出台两项基金制度,用以防止小区被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弃管。

      根据鞍山市最近出台的《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补充规定》,这个市将建立物业管理公共环境维护资金制度,保障业主权利。新制度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住宅区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向市房产局交纳最多不超过50万元的公共环境维护资金,用于支付住宅区遭弃管时环境卫生清理等费用,并赔偿共用设施设备可能被擅自改变、损坏等的损失。此项资金由市房产局管理,接受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同时,鞍山市还将要求开发商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向市房产局交纳质量保修款。保修期满后,经房屋管理单位(含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业主对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验收合格后,返还质量保修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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